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汇海农产品现货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市场”)商品现货购销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五条购销市场设立结算部。结算部对商品现货购销实行统一结算,对购销商预付款、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购销商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的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购销结算情况;
(五)办理购销商预付款、订货盈亏、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所有在购销市场计算机购销系统中成交的商品现货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八条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购销市场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五)协助购销市场在不同结算银hang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的划转;
(六)配合购销市场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购销市场和购销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购销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购销市场、结算银hang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hang签订双边协议。
第四章日常结算
第十五条购销市场对购销商划入购销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购销资的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购销商设立明细账户,登记核算购销商的预付款、订货盈亏、服务费、交收货款、违约的及其它款项。
第十六条购销市场对购销商每日持有的订货,按成交价向买卖双方收取购销预付款。购销预付款的具体标准按购销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商品现货合同的约定执行。购销市场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收取的预付款额度,购销商应按照购销市场的要求即时足额付款。
第十七条可用资的是指购销商为了购销结算,在其购销结算资的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资的。
第十八条资的安全率是购销市场计算购销商资的风险的指标,代表可用资的与预付款之间的权重关系。
资的安全率=(可用资的+购销预付款)÷购销预付款×100%
第十九条购销市场对购销商的订货盈亏按照当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划转,购销商持多种商品现货合同的,购销市场合并计算其订货盈亏。
第二十条购销商品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订货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卖出订立价-结算价)×卖订货数量+∑(结算价-买入订立价)×买订货数量
转让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卖出订立价-买入转让价)×买入转让数量+∑(卖出转让价-买入订立价)×卖出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当日结算时,购销市场对已转让的商品现货合同计算转让盈亏,并相应增减购销商购销结算资的账户的可用资的。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商品现货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减少购销商的可用资的;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购销商的可用资的。
第二十二条每个购销日结束后,购销市场根据购销结果和购销市场有关规定对购销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相关的购销、交收款项进行结算。如购销商的可用资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购销市场向该购销商发出追加资的的通知,购销市场结算数据发送至购销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当购销商可用资的余额不足时,购销商应在下一个购销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需追加的资的数额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商品现货合同,使可用资的大于零。否则购销市场有权将其持有的商品现货合同进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二十四条购销商在购销市场办理资的划拨可通过购销客户端进行。
入的:购销商的购销资的从其自有资的账户划入到购销结算资的账户的过程。
出的:购销商的购销资的从其购销结算资的账户划入到自有资的账户的过程。
第六章商品交收结算
第三十条购销市场为购销商提供交收货款结算服务、购销商持有商品现货合同的,可按市场规定自主选择每日交收申报或者在合同到期日集中交收。
第三十一条实物交收申报卖方交收履约担保的=交收结算价×配对数量×20%。
交收结算价为:
(一)每日交收的,以申报当日结算价为交收结算价;
(二)集中交收的,以更后十个购销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为交收结算价。
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升扣价。
卖方根据其所持有仓单对应的升扣价的额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减升扣价作为开票价格
开票价=交收结算价±升扣价×(1+税率)
购销市场根据交收价,结算买卖购销双方的货款及交收盈亏。交收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结算价—买方成交价)×订货数量×(1+税率)
卖方应得的交收盈亏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成交价—交收结算价)×订货数量×(1+税率)
货款计算公式为:
应收应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扣价)×配对数量】×(1+税率)
实收实付货款根据仓库实发数量调整。
实收实付货款=∑【(交收结算价±升扣价)×实发数量】×(1+税率)
第三十二条
(一)具体付款比例按照商品现货合同执行;
(二)交收申报时,买方购销商需付足全额货款及所需费用,卖方购销商需提交《注册仓单》,否则视为违约,同时直接扣除违约部分商品现货合同价值的20%作为违约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
卖方违约的额=交收结算价×卖方交收违约数量×20%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更小交收量的整数倍))÷交收结算价
买方违约的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更小交收量的整数倍))×20%
(三)购销商将现货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购销市场将在扣减购销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购销商退还货款或预付款。
(四)货款及违约的的划拨等其他具体规定,按照《青岛汇海农产品现货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购销交收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购销商进行实物交收,应当按规定向购销市场缴纳交收服务费。具体标准在商品现货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卖方购销商开具发票,交给购销市场后,由购销市场将收到的发票转交给买方购销商。
第三十五条卖方购销商迟交或未交发票的,视同违约。
第三十六条协议交收须购销市场结算的,按本细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销商,购销市场可限制其资的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购销市场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购销市场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购销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青岛汇海农产品现货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